滁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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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

     

    一、总  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突出“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照“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监管第一责任。

    (五)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 须”要求,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 产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管理第一责任。

    (六)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七)市安委会各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八)本责任清单已明确的事项,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责任清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2.统筹推进和协调督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6.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巡查、督导、约谈和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

    7.研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其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

    8.协调有关单位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推动各县(市、区)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政策意见和重点工作意见建议。

    3.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建议。

    4.研究拟订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和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7.承办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及相关专题会议和重要活动。

    8.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督导检查等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9.承办市安委会有关工作任务分工等跟踪督办等工作。

    10.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部门责任清单

    (一)市委组织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按 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党政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 制度。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4.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二)市委宣传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2.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纳入党委宣传重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4.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安全生产领域社会舆论,统筹做好全 全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新闻工作。

    5.协调各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务媒体等及时播发、推送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充分借助其融媒体手段广泛推送。

    (三)市委编办

    1.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务。根 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2.协同市直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指导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功能区)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3.推动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动态调整安全生产权责事项。

    (四)市委网信办

    1.指导协调涉安全生产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 论。

    2.严管属地网络平台,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协调处置攻击安全生产政策以及行动性、煽动性和谣言类有害信息。

    3.严格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严防出现舆论泛化炒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市级专项规划。

    2.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批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应急救援、隐患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3.在审批、核准重大项目时,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4.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5.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文件中。督促指导省级经济开发区结合产业特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开发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 任。

    6.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非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7.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在 职责范围内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8.组织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计划,贯彻实施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有关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9.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10.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会同有关单位建设油气管道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油气管道保护法治宣传。

    11.负责粮食流通、储存、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12.组织实施市本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13.负责研究分析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

    14.负责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粮食流通、加工行业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所属各类学 校(含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联系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和应急科普知识,加强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学校建筑及设施设备、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管控。

    5.负责校园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督促各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7.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指导督促航空体育运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汽车运动等项目开展主体加强安全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对冰雪运动场所安全开展检查和监管工作。

    8.指导、监督和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安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旅游、培训、咨询、中介等活动),督促检查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体育领域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10.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纳入市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5.依法依规指导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2.督促指导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加强安全生产。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5.与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6.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7.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负责农业机械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6.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维持公共场所治安、交通秩序。

    7.承担市委平安滁州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专项工作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组长单位职责。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市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负责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按职责分工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草案。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市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6.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二)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本单位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发证工作。

    (十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依法依规开展探矿和采矿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指导全市地勘单位抓好地质项目施工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4.指导全市将安全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依据相关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5.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6.负责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开展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7.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3.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对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省安委会规定任务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含城市高架、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并负责城际铁路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5.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防雷装置监管工作。

    7.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劝导等有关工作。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

    8.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9.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对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2.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安全管理工作。

    3.依据职责负责公共自行车运营监管和考核工作。

    4.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对建筑施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水路、城市公交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通航保障等工作。

    3.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5.负责城际铁路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7.负责通航水域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8.依照职责负责客运站、城际铁路交通车站等人员集聚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9.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0.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

    11.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依法依规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港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水域秩序。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统筹推动全省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

    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按职责分工加强农村安全风险防范,

    强化农业生产、渔业船舶、农机作业、农村沼气、农药使用和兽药屠宰等领域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和应急知识。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市水利局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泵站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除险加固。

    5.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市商务局

    1.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商贸服务、流通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餐饮等企业做好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 .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 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依法依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

    3.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对旅行社企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指导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和“步步惊心”等高风险游乐设施、室内冰雪场所安全管理,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电影业安全防范工作。

    5.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6.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标准和办法,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质量和考古发掘工作安全管理。

    8.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养结合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 负责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含重特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6.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十四)市应急管理局

    1.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起草相关政策文件,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定期统计分析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本级的工业园区、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3.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驻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依法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牵头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按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和扩区工作。

    6.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0.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1.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矿山〈含地质勘探〉除外),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2.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按职责分工做好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企业有关监管工作。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等经营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市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草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相关防火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指导自然保护地、水利风景区玻璃栈道等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有关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1.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参与指导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2.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等工作。

    3.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市供销社

    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社直属单位安全工作。

    (二十九)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团市委

    1.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活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年员工岗位培训,组织团员、青年开展“青年示范岗”创建活动,提高青年员工的思想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

    3.发挥共青团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二)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震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十三)市消防救援支队

    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2.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规章草案,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6.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7.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8.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三十四)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的有关政策进行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五)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1.负责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照明、园林景观和市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六)滁州经开区管委会和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1.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严把招商引资、上项目的安全生产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发展方式落后、安全风险高的,要督促企业淘汰退出。

    3.督促指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先安全、后生产。

    4.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琅琊山管委会、市明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企业服务中心、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妇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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